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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币换酒”广告审查提示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7-12-21 17:49:05

       近期,我省部分报纸、电视和广播媒体上出现“百元人民币换酒”内容广告。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宣传,特作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广告中出现“只要你有这样的一百元,比如号码中有三位连号或者三位同号的,顺子号,豹子号等特殊号码的百元钞就能兑换一箱***酒”等内容涉嫌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使用,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广告法》等相关规定。

  二、广告中不得发布虚构的降价促销,没有事实依据不得宣传“破例”“特批”“限量”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不得以虚构的原价或者不存在的“定价”“出厂价”“指导价”“扫码价”等误导消费者。广告中宣传原价的,应提供降价前七日内在同一销售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证明;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应提供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证明。

  希望各媒体单位严格把关,依法审查有关证明材料,核实广告内容,切实维护我省广告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版权信息: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测网 联系方式:0571-87028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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