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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投资理财类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7-12-21 18:10:27

    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省工商局决定2016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投资理财类广告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法投资理财类广告的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群众投资理财意识不断提高,各种投资理财产品不断创新。一些投资理财产品广告偏重于介绍产品预期收益率,对投资风险以及达到预期收益的市场条件未作出充分合理提示,存在较大的投资隐患,已成为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诱因。据反映,一些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类机构,以及投资咨询、P2P网贷、第三方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融资中介机构发布的投资理财(咨询)广告,违规承诺高收益、无风险,诱使群众盲目投资,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和经济秩序,也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从维稳、维序,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投资理财类广告的危害性,从自身职能出发,主动作为,认真开展投资理财类广告专项整治,维护投资理财广告市场秩序。

二、整治重点

    重点清理整治辖区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媒体(包括电子邮件、QQ\微信等)以及户外广告牌、印刷品(包括DM)、电子显示屏、移动TV、楼宇电视等载体发布的以下几类非法投资理财广告:

一是以商业银行名义发布的含有安全、保证、承诺、保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词语的广告;

二是以商业银行名义发布的含有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为理财产品作推荐、证明的广告;

三是以投资咨询、贷款中介、资金周转、信用担保、典当名义发布的涉及信用贷款、低息或无息贷款内容的广告;

四是以代客理财、委托理财名义发布的涉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内容的理财广告;

五是以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债券发行名义发布的涉及承诺高息回报内容的投资广告;

六是以销售产品或电子产品、委托经营电子商铺名义发布的涉及保本、无风险、回购、返租、转让内容的营销广告;

七是以销售房地产、产权式商铺名义发布的涉及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内容的地产广告;

八是以造林、种植、养殖、庄园开发、项目开发名义发布的涉及固定回报、保本付息、集资或变相集资内容的招商广告。

三、整治内容

    投资理财类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应当客观反映投资理财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和文字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应当在醒目位置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投资理财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二)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达;

  (三)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四)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五)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六)其他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的情形。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应当与理财产品类型相对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请您谨慎投资”;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请您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请您谨慎投资”等内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宣传过往业绩的,应提示“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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