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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预警
发布人:浙江广告监测中心    发布日期:2014-10-10 09:09:40
  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今年消费维权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2013 年10 月25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 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 次修正,自2014 年3 月15 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加强广告审查,并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这既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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