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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监管利用医药资讯专版、节目以及购物短片等形式发布广告行为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3-05-06 14:27:22

关于严格监管利用医药资讯专版、节目以及购物短片等形式发布广告行为的通知

 

 

各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工商总局近期监测发现,一些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利用健康资讯专版、节目以及电视购物短片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企业寻访、主持人和嘉宾互动等方式,发布虚假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以及收藏品、手机等商品或服务广告,严重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为此,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监管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医药资讯专版、节目以及购物短片等形式发布广告行为的通知》(工商广字〔201351号),要求严格监管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利用医药资讯专版、节目以及购物短片等形式发布广告的行为,营造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为贯彻工商总局通知精神,现对全省各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提出如下要求:

一、禁止利用医药资讯和以新闻报道形式等变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各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要严格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新闻出版刊载广告、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等有关要求,严格规范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禁止利用医药资讯专版、节目以及购物短片等形式变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杜绝有偿新闻和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二、严格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各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要认真贯彻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进一步加强广告发布审查,严把广告发布关,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屡次发布或者变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各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要开展广告经营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工作流程。要持续开展对广告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强内部审查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广告发布前的审查机制,进一步落实对广告审查员、广告部门负责人及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内控机制缺失或制度不落实而导致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将通报媒体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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