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用很小的股份对公司进行绝对的控制,而其他的股份可以作为奖励,奖给优秀员工、行业巨佬、高级技术人才、公司高管等。

要知道,只有让员工把公司都当成自己的公司,大家才会拿出百分比的干劲,逢山开路、遇水架桥,把公司越干越好。那如何实现这个目标的,股权激励是最好的选择。那么在股权激励的过程中,避免因为股份稀释而失去公司控制权,则是创始人股东需要把握的原则。

同股不同权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未禁止,也即我国允许存在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模式。

所谓同股不同权简单可以理解为,公司控制权与持股比例分开,持股比例只与分红挂钩,不与控制权挂钩。如此一来,公司既实现了奖励员工、留住员工的目标,也实现了公司巨轮不能转舵手的要求。

该模式的问题在于,采用该模式无法在上交、深交、北交所上市,如果采用该模式,想在大陆上市仅剥离股权一项就够“喝一壶”的,但老板们可考虑在纳斯达克、港股等上市。

三、法定控制权

控制权的本质是与法定的投票表决权相一致,在股东会层面,法律规定为一股一票,因此持股比例决定着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同的持股比例,股东享有的控制权不同。

1.绝对控制权

持股比例为67%以上。

《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法律规定,持股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即有绝对的话语权。

2.相对控制权

持股比例超过51%。

除前述事项外,其他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应当由除了应当回避表决的股东外,参会股东表决权过半数来进行决议,即持股比例超过51%的股东,对于大多数事项(如借款、担保、开展新业务等)均有权决策。

3.一票否决权

持股比例超过34%。

根据前述三分之二的法律规定可知,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由持股比例超过67%的股东进行表决,那么若某个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34%,则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其他股东的表决权相加也无法达到三分之二,即该股东享有一票否决权。

需要说明的是,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法律规定为一人一票,即不存在比例问题。假设董事长为公司最大的股东(享有绝对控制权),但在董事会层面,也不能以其个人意志单方决定相关事项,而应当由参加会议的董事全体表决过半数后才能生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